2019年10月,广西百色市那坡县农民杨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屠宰自家饲养的生猪,并将部分猪肉销售给他人,获利2253.24元;2020年1月,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但均被法院驳回,二审判决于2021年4月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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